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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深圳公布第五批水电燃气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来源:日期:2025-07-02 17:36字号:    

  水表、电表、燃气表民用“三表”涉及千家万户。今年2月,深圳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规范收费行为及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与指引作用,督促代收费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收费,KK体育 日前公布了第五批水电燃气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工业园区违规加收水费行为

  案例一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某工业园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按照5.98元/立方米向园区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费用共计70809.47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809.47元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收取费用行为

  案例二 龙岗区宝龙街道高科大道某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宝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水费5.2元/立方米、电费1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12月19日,宝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代收费人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收取费用,被处罚款后,再次未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

  案例三 罗湖区东门街道翠园街11巷4栋302号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于某按照水费6元/立方米、电费1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再次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5年6月6日,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于某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村117栋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桃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尧某按照水费7元/立方米、电费1.2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桃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尧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再次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4年11月19日,桃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尧某作出罚款11010元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代收费人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收取费用,经警告后逾期未改正,再次未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

  案例五 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新村东五巷1号 201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沙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邱某按照水费6元/立方米、电费0.8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5年1月21日,沙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邱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马竹路7号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园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梁某按照水费7元/立方米、电费1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4月7日,园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梁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161栋308号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民治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管某按照5.2元/立方米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3月24日,民治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管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新村 15 栋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黄某按照水费7元/立方米、电费0.7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同时分别按照1元/立方米和0.3元/度收取与用水量、用电量挂钩的其他费用,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3月10日,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黄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田村路26-1号未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碧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胡某按照电费0.9元/度向住户收取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5月6日,碧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胡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代收费人未按实际使用量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行为

  案例十 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北村58号楼未按实际使用量收取水费案

  沙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何某向住户收取水费时在实际使用量基础上增加用水量1立方米,未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量收取水费,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12月9日,沙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何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代收费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收据行为

  案例十一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山海华庭 3-18号提供的收据未载明用电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案

  沙头角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雷某在向住户收取电费时,未提供电费发票收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提供电费发票收据,但收据未载明用电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2024 年 11月25日,沙头角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雷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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